国家领导人关于严厉惩治侵权者的讲话
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时指出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方面,在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五条)中规定: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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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李克强:侵犯知识产权者要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政府“裁判员”和“守护神”“只有拔掉杂草,稻谷才能长得茂盛”。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让商标侵权者付出沉痛的代价!?2019年1月1日新电商法实施,无商标,无专利的产品将会面临侵权强制下架! ??
全国人大代表、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沈明在医药领域深耕多年,深知创新不易,“每一种新药的研发,平均需要投入10多亿元资金,耗时十几年。如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企业的损失会很大。”
国家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必须严厉惩罚盗用篡改他人作品抢注行为.)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立即主动赔礼道歉,否定以后必须严厉赔偿.)
2018年一月到五月,全国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有注册商标进行查询,其中有9329件商标是违法不合格商标,主要原因是侵犯别人商标著作权,数据显示给那些侵犯别人注册商标是违法的并且要受到罚款的。【中国商人什么时候丢失了人性?道义?变得越来越不像人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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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讲话
国家《电子商务法》
新规“无商标,无专利,无版权”产品将面临下架。【三无产品】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知识产权?
商标、专利、版权。【版权是世界性统一的,有国际版权法统一管理。】
商标和专利,涉及到作品的,必须先拥有版权,或者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使用,否则等于踩地雷。拿别人作品,抢注的商标、专利一律无效,除非向著作权人要求,补交使用费。故意抢劫他人作品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3-7年。
在国外,只要侵权,一律坐牢。
学习中国版权法部分演讲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说明:非常明确的,复制、发行都属于出版范围,都存在版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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