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版泛滥 张抗抗委员作家协会副主席: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
红五星 于 2010-3-2 10:45:00 发表在:红旗飘飘论坛
网络盗版泛滥 张抗抗委员: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
2010年03月02日10:00 来源:人民网-文化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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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文化频道北京3月2日电 (记者文松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将于明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日前向记者透露,在本届会议上,她将联合王兴东委员再度提议增加“最佳剧本改编奖”。此外,张抗抗委员还将独自提交两份提案,分别是《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本网将逐一刊登。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 张抗抗
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文学盗版现象也同步泛滥猖獗。网络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刻不容缓的新问题。据媒体报道或有关部门统计,网络影视盗版率近九成,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上百亿元,每年软件盗版造成的损失按市价折算的经济价值超过千亿元,盗版网站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约40——60亿元。
目前,我国具有较大规模的文字作品盗版网站数万家,中小盗版网站高达百万家;点击率排名前10名的网络小说,在互联网上被非法传播的次数动辄超过千万。网络传播的正版内容和盗版内容的比例为1:50,即网络正版经营每收入1元,就有50元因盗版而流失。
而网络盗版因其取证困难,处罚条款和行动均不到位,相关部门对网络著作权保护不力,已经严重危害了创意产业的发展。
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搜索引擎已成为网络盗版的保护伞。受经济利益驱动,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对网络上的影视、音乐、软件、文学盗版未尽监测、删除和屏蔽义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曾指出,“因为百度提供的音乐搜索,让很多传统的音乐企业颗粒无收。”
某些拥有强大资本、技术和人力优势的企业,视盗版为谋取暴利的手段,把盗版从散兵游勇状态变成分工有序、结构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些从事盗版的企业甚至在传统盗版模式之外衍生出形形色色的新类型盗版,包括利用网络搜索间接侵权、以假搜索方式提供侵权内容、恶意深度链接、通过贴吧和文档交换等方式怂恿网友上传侵权内容等等。
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倡导、正版企业的引导、以及用户自身意识提高的综合因素促使下,近两年来盗版用户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仍有大量用户使用盗版,全民的正版意识亟待加强。
为此,本人具体建议如下:
1: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组成的创意产业侵权行为认定委员会,强化对网络侵权的界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严格的网络侵权标准。
2、发挥网络法律专家的作用,填补我国著作权法中目前有关制止网络侵权的法律漏洞。明确网络侵权的范围和内容,达到以一个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也可以发现并举报网络侵权的切实效果。
3:修订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处罚条款。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使用刑法进行处罚。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
4、建议司法机关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法院可以发调查令要求网络主管机关提供侵权网站的信息。即使无法查清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法院通过确认侵权并判决关停侵权网站,网络著作权同样可以得到适当保护。
5、强化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调研、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权威。
提案人:张抗抗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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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损失上百亿元 ,因为百度提供的音乐搜索,让很多传统的音乐企业颗粒无收。打击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红五星 于 2010-3-2 10:51:00 发表在:红旗飘飘论坛
具体建议如下:
1: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组成的创意产业侵权行为认定委员会,强化对网络侵权的界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严格的网络侵权标准。
2、发挥网络法律专家的作用,填补我国著作权法中目前有关制止网络侵权的法律漏洞。明确网络侵权的范围和内容,达到以一个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也可以发现并举报网络侵权的切实效果。
3:修订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处罚条款。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使用刑法进行处罚。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
4、建议司法机关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法院可以发调查令要求网络主管机关提供侵权网站的信息。即使无法查清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法院通过确认侵权并判决关停侵权网站,网络著作权同样可以得到适当保护。
5、强化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调研、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权威。
提案人:张抗抗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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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和国外应该一个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要受到刑法制裁
请教下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要受到刑法制裁
悬赏分:50 - 解决时间:2009-7-31 22:30
比如国内的一家网站未经允许提供日本某个公司生产的游戏拷贝下载,那个日本公司生产的游戏并没有在我国发行,他的整个游戏产业市场里并没有中国市场,但是有设在国内的其他业务的子公司,那么这家网站是否侵犯了日本公司的著作权?
如果这家网站提供游戏拷贝下载并没有收取费用,但是却有广告之类的其他收入,而广告和他提供下载的游戏完全没有关联,那么能否认为这家网站通过侵犯日本公司的著作权间接获取利益呢?如果此网站获利较大、影响也比较大,是否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提问者: zhuyin456 - 一级最佳答案我是做律师实务兼通理论的,我看了一下你说的情况,我来给你做一个更实际更深入点的分析,希望对你能有用,我逐个问题来分析一下。
1,国内的一家网站未经允许提供日本某个公司生产的游戏拷贝下载。首先,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只要是他人的产权,任何人或组织无论是使用还是盈利都必须经过原产权人的许可,否则一旦原产权人起诉,责任必然归于侵权一方。所以,必须经过许可,才可以在网上传布使用或盈利。此外,著作权本身如果仅仅是个人利用学习且不用于盈利,不经许可是可以使用的,比如图片转载等等,但是一旦通过某种途径获取资料并未经许可公开传布,这就必然属于侵权。
2,日本公司生产的游戏并没有在我国发行,他的整个游戏产业市场里并没有中国市场,但是有设在国内的其他业务的子公司。实际上这跟是否有子公司没有太大关系,并不能因为国内侵权涉及国外的知识产权,就否定侵权。知识产权是受国际条约保护的,即使跨国,只要不与国际私法(国内法)冲突的,就要严格按条约划清各国的知识产权并给予保护。既然国内并不是日本锁定的流通市场,在未经日方游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构成侵权了,这个毋庸置疑。
3,这家网站提供游戏拷贝下载并没有收取费用。其实,刚才已经说了,只要未经允许公开传布就构成侵权,所以后面即使不盈利,通过国内的传布可能已经导致其他人的二次传布和盈利,所以,即使国内首次传布该拷贝的个人(或集团)没有盈利,也是侵权,而且要根据传布的范围,确定侵权的责任大小。
4,有广告之类的其他收入,而广告和他提供下载的游戏完全没有关联。就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继续分析。有广告收入,要看广告收入与游戏本身的关联是否密切。实际上,广告是附加在游戏下载界面的,这样用户在下载游戏的同时才能看见广告,所以,广告的部分收入可以理解为游戏下载的变相收入,与游戏下载有间接的联系,侵权本身责任将加重。于是考察侵权责任时,就要看国内的侵权者在多大的范围内进行传布,有多少人下载了游戏,广告收入有多少,这些综合起来实际上已经是要按照侵权的加重来处罚了。
5,如果此网站获利较大、影响也比较大,这时考察知识产权问题其实就类似于考察经济犯罪的问题。如果侵权评估后数额巨大,当然会考虑并入刑事犯罪来处罚。我举个例子可能更简单一些,在国内偷窃物满500元就算数额较大了,就要按刑事案件处理了,所以,网上很多案件都会并入刑事案件处理。
6,该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如果案件审理地能最终确定在国内,可能法院在判决时会减轻一些责任,如果在日本审理,那么这种侵权会依照侵权数额加重很多责任,在争取国内审理的时候必须下一番功夫,一般,侵权地在中国的,按照中国的私法,应该在中国来审理,中国目前北京香港都可以审理跨国案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参考连接:关于标志和标志设计 标志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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